本帖最后由 jjwxh02 于 2011-8-23 19:07 编辑
写在前面的话:仙五粉总是拿彩虹光盘厂的事情说事,说工长联合老孟搞盗版,害了大宇。 曾经对此事不置可否,老话:我们玩的是游戏不是制作人。
凑巧,正好看到了彩虹光盘厂和大宇之间的纠葛,于是保存了下来。
反正事情也过了那么久了,工长自己也没有辩驳过什么,本来不想在这个时候还对仙剑落井下石的。
不过看着某些NC粉的表现,实在忍不住了,被骂就被骂吧,最多从此不上3dm。
我是分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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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要总结,其实我怕有人说是造假的- -
好吧,连接放这里: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0959083
总结在下面:
1.请各位注意时间: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2003年6月
纠葛发生在2002年5月
重新整理下:
大宇委托给中青旅的时间是2001年7月
盗版事件发生的时间是:2002年5月
判决书的时间是2003年6月
2.事情的经过简述:(1)原告北京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腾图公司签订的《电子出版物版权引进及合作出版合同》(以下简称《版权引进及合作出版合同》)及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签订的《新仙剑奇侠传和仙剑客栈授权契约书》《授权契约书》,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游戏软件《新仙剑奇侠传》(以下简称涉案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以压片方式复制、发行、单独包装、零售的专属权利。
(2)后发现盗版光盘生产厂商为彩虹公司。
(3)彩虹公司拿出腾图公司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复制委托书》),称其复制行为合法。
(4)在该案审理期间,彩虹公司承认复制生产了被控侵权软件光盘,但其提交了加盖腾图公司公章并有该公司苏省签字的《复制委托书》,以证明自身复制行为的合法性。后原告撤回该案起诉,另以彩虹公司、腾图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5)彩虹公司在前案审理期间提交的《复制委托书》编号为0014372,其上载明:委托方为腾图公司,受托方为彩虹公司,节目名称为涉案游戏软件,标准书号为ISBN 7-900079-01-7,媒体形态为只读光盘,复制数量4 000张,委托方经办人为董磊。该委托书上交发货方式及时间两栏处空白。该委托书上分别加盖了腾图公司及彩虹公司的公章,在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签名处有苏省的签字,其下注明的日期为2001年7月16日。在诉讼中,彩虹公司确认该《复制委托书》上写明的复制数量4 000张实为4 000套,每套4张,共计16 000张。
(6)在本案审理期间,彩虹公司提交了廊坊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其复制涉案游戏软件已备案的证明,内容如下:“河北省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复制的《新仙剑奇侠传》(委托书号:0014372)已于2001年8月在我局备案”。对此,腾图公司称对该证明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备案单位并不审查《复制委托书》的真伪,因此该证明不足采信。
(7)本院认为,原告与大宇公司签订的《授权契约书》合法有效。原告依该《授权契约书》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取得了涉案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以光盘形式复制、发行、销售的独占权及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双方就涉案游戏软件享有权利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彩虹公司提交的0014372号《复制委托书》本身并非腾图公司所有,但该委托书上加盖了腾图公司的公章,且其上写明的书号、复制软件的名称等均无误,其上写明的经办人董磊又确系腾图公司的职员,因此该《复制委托书》的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腾图公司主张0014372号《复制委托书》上该公司的公章、该公司人员苏省的签字及彩虹公司提交的《委托复制合同》上该公司的公章系伪造并提出鉴定申请,但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其公章印模的线索,导致无法进行公章真伪的鉴定,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腾图公司就被控侵权软件光盘向彩虹公司开具了0014372号《复制委托书》并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复制合同》的可能。因此,本院认定二被告应对被控侵权软件光盘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法院判决 (1)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被控侵权软件光盘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品;
(2)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计算机世界》、《中国计算机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向原告北京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三十万元;
(4)驳回原告北京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10 010元,由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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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最后:不想误导大家的判断,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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